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初65号
原告:焦志英。
被告:怀远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昆,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英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焦志英于2016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志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志英负担。
审 判 长 陈冬梅
审 判 员 许业明
人民陪审员 高 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