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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抗29号

刘普交通肇事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交通肇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冀06刑抗29号原审被告人刘普交通肇事罪一案,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以(2016)冀063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冀保检公一审刑抗(2016)30号刑事抗诉书对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刘普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 洛

代理

审判员  冯志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