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2民初1362号

刘建超与白小凤、白树军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超,白小凤,白树军,刘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362号

申请人:刘建超,男,汉族,农民,河北省安新县安新镇漾堤口村人,现住安新县。

被

申请人:白小凤,女,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新县。

被

申请人:白树军,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刘文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建超与被申请人白小凤、白树军、刘文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超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白小凤、白树军、刘文艳的银行存款426,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小凤、白树军、刘文艳的银行存款426,00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冻结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柳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