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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3执恢21号

骆杏与卢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杏,卢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骆杏,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文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干部,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卢化,男,1979年5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西畴县。本院在执行骆杏与卢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0)西法执字第16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卢化自觉履行了该案件款51807.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兴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荣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