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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706号

童秋生与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童秋生,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周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706号申请人童秋生,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誉。被申请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号楼4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司呈华。被申请人周凯伟,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申请人童秋生诉被申请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周凯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童秋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周凯伟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并由申请人童秋生用其名下位于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411号翡翠城1栋1804号的房产作为全额担保。其房产证号为:武新国用商2008第04304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童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童秋生名下位于东湖开发区雄楚大街411号翡翠城1栋1804号的房产。其产权证号为:武新国用商2008第04304号。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周凯伟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院裁定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续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查封(或冻结),其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华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商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