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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7167号

江旺海与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71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旺海,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167号申请执行人江旺海,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健祥,董事长。江旺海与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538、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江旺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485.63元、工资差额4650元。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终10245、10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旺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135.63元,本案执行费6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步天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7167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