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310号
原告:袁芳,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朱元璋,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芳与被告朱元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芳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袁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秀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孙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