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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4310号

袁芳与朱元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芳,朱元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310号

原告:袁芳,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朱元璋,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芳与被告朱元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芳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袁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秀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孙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