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916号
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北坛社区养护小区A20号。
法定代表人:习蒲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国权,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科品,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冯在颖,女,汉族,住广南县。
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在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南蒲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晓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贵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