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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730号

田洪星与贾红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洪星,贾红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730号

原告:田洪星,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贾红锦,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田洪星与被告贾红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田洪星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田洪星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