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730号
原告:田洪星,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贾红锦,女,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田洪星与被告贾红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田洪星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计788元,由原告田洪星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