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624号
申请人:全某,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日,延吉市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黄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江原道。申请人全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20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2016第26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全某申请称,申请人全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第26号确认书。该确认书准予全某与黄某离婚。请求对上述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对申请人全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第26号确认书。该确认书准予申请人全某与被申请人黄某协议离婚。该确认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26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抱川市法院2016第26号确认书。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全某负担。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全裕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