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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396号之三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与莫平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莫平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396号之三

申请人: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

负责人:程坚,该以司经理。

被执行人:莫平祥,男,1985年8月2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执396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11月04日向被执行人莫平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东莞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平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平祥在交通银行622260019000****4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