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庆,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于海廷,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王晓庆与被执行人于海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