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698号
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国顺东路800号西楼213座。
法定代表人:张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发展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2016年11月3日,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牧
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
人民陪审员 钱玉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元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