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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财保13号

钱文与张先坤、贺叶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文,张先坤,贺叶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财保13号

申请人:钱文,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含山县。

被

申请人:张先坤,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含山县。

被

申请人:贺叶春,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含山县。申请人张先坤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先坤、贺叶春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美加印象小区的一幢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钱文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先坤、贺叶春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A4号楼1-1403(不动产权证号:芜房权证镜湖字第××号、芜房权证镜湖字第××号)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钱文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