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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593号

许良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良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593号罪犯许良勇,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许良勇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3)睢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睢刑初字第461号刑事裁定书,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良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炊事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许良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良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良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良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