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川,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建平县马场镇永兴街***号。
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前道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川与被执行人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6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1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