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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10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川与被执行人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云川,刘海峰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川,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建平县马场镇永兴街***号。

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前道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川与被执行人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6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1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