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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59号

王淑莲申请石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莲,石玉平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莲,女,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玉平,女,1953年4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甘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甘民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倪生军

审判员  徐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