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某阳。被执行人李某嵘。被执行人邓某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阳与被执行人李某嵘、邓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某嵘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账号016816741上的公积金30126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万某阳,且被执行人李某嵘、邓某章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清波
审判员 昌小勇
审判员 杨喜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