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898号
原告:柴凤梅,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化(系原告之父),住。
被告: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渔阳南路中段东侧胜达家园。
法定代表人:付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凤梅诉被告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柴凤梅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明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