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9059号原告艾继领,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与大学路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江倩,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继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西俊
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
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