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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940号

苏州裕坤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裕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94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裕坤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7692-1,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126号。法定代表人蔡坤河。被执行人江苏双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0934-5,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城沿海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苏州裕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双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413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双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双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025.9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