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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296号

张荣兰与王军、王成民间借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5执29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荣兰与被执行人王军、王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军、王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荣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6日,被执行人王军向本院交纳了借款本金1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107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荣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军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