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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1044号

王多昌、林玲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多昌,林玲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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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王多昌被执行人林玲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000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玲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玲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玲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玲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32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鑫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