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7184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闻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章新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静,女,中国新闻社员工。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闻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