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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协外认603号

朴某、金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朴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603号

申请人:朴某,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朴军虎,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系朴某弟弟。

被

申请人:金某,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全罗南道。2016年10月25日,申请人朴某向本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光州家庭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确认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朴某申请称:当事人金某与朴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光州家庭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第3061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当事人金某与朴某协议离婚。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光州家庭法院对当事人金某与朴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第3061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金某与朴某协议离婚。该确认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光州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3061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光州家庭法院2014第3061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朴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蔡慧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