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824号
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洪湾工业片区(3-15、3-18)地块内的临时厂房A-I。
法定代表人:丁晓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翠前南路***号401办公室。
负责人:林炳财。
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少华。
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敏锐。
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以已与被告就涉案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就涉案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1元,由原告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美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