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侠,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双剑,身份证号2306231993********,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执行人吴兆红,身份证号2302281969********,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谭双剑、吴兆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双剑、吴兆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甸县财政局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谭双剑、吴兆红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