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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393号

王征焱与李峰、陈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征焱,李峰,陈艳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王征焱,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峰,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陈艳玲,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李峰之妻。申请执行人王征焱与被执行人李峰、陈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目前,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