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98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被执行人瑞安市林垟通用机械厂,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法定代表人金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5]33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林垟通用机械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南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并处罚款5259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5]33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市南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张 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