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回族,1990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马某,女,回族,1990年8月20日生。孙某申请马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探视权为专属权利,孙某不能委托其母代为探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者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