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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1304号

孙某、马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回族,1990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马某,女,回族,1990年8月20日生。孙某申请马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探视权为专属权利,孙某不能委托其母代为探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者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