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财保299号
申请人:乌苏市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乌苏市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煜,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乌苏市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1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乌苏市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国煜物流有限公司价值11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