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863号
申请人:李建英,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系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张正武,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系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民。
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系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东头渠村三组农民。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李建英诉被告张正武、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正武、杨军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晖
审判员艾尼瓦.司坎旦
审判员田仲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