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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66号之一

蒲东生与重庆仙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东生,重庆仙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廷海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蒲东生,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仙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秦廷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廷海,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蒲东生与重庆仙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廷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款97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车兴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先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