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蒲东生,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仙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秦廷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廷海,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蒲东生与重庆仙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廷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款97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车兴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先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