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8618号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月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艳辉(特别授权),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晓瑜,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雅,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瑜、李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学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林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