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曾华清被执行人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78441784X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2立调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喜尔登床垫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8×××18的存款人民币193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