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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469号

刘海平农户、杨丽霞与崔占勇、樊根亮农户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海平农户,杨丽霞,崔占勇,樊根亮农户,郇连生农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469号原告刘海平农户。农户代表人陈志林(曾用名刘茹),女。原告杨丽霞,女,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屏,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占勇,男。被告樊根亮农户。农户代表人樊根亮,男。被告郇连生农户。农户代表人郇连生,男,。委托代理人郇永亮(系郇连生儿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位东,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农户、杨丽霞与被告崔占勇、樊根亮农户、郇连生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农户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占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农户撤回对被告崔占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新

审 判 员  高建文

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