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469号原告刘海平农户。农户代表人陈志林(曾用名刘茹),女。原告杨丽霞,女,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屏,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占勇,男。被告樊根亮农户。农户代表人樊根亮,男。被告郇连生农户。农户代表人郇连生,男,。委托代理人郇永亮(系郇连生儿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位东,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平农户、杨丽霞与被告崔占勇、樊根亮农户、郇连生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平农户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占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农户撤回对被告崔占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新
审 判 员 高建文
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