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43号
申请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1006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董事长。
被
申请人: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滨海企业总部B16-211。
法定代表人:邹明武,董事长。申请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33496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损害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宝能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334965.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王福元二○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