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853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战军。被告马志丰,男,汉族,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被告姜秀娟,女,汉族,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马志丰、姜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缓交)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路口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大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