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087号
申请执行人:张龙飞,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王波,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山区。
被执行人:陈晓颖,女,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卢应花,女,193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龙飞与被执行人王波、陈晓颖、卢应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波、陈晓颖、卢应花在继承杨某某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归还原告张龙飞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波名下有西山区XX小区XX幢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王波与杨某某再婚前自己的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王波名下无其它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晓颖、卢应花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故上述三被执行人现并未继承杨某某的遗产,因此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三被执行人已继承了杨某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执行员 李勇宏执行员 罗 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