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潍坊菲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光胜,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树生,该局法规处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刘洪滨,该局行政执法局第十一处副处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铁刚。委托代理人杨少权。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勃锦悍马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堂,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潍坊菲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潍坊菲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 柏 坤
代理
审判员 任 夫 亮
代理
审判员 皇甫延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 欣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