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李炎伟被执行人邱启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31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邱启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启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启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邱启劲(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鑫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