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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执委字第51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统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统恩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委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6层,组织机构代码67128477-X。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被执行人江统恩,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统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统恩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租金84843元、律师费4000元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执委字第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福  成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