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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420号

郭利琴与王小燕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利琴,王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420号申请人郭利琴,又名郭丽琴,女,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王小燕,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四幼平房区。

申请人郭利琴因与被申请人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小燕在鄂尔多斯银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410000072)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利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小燕在鄂尔多斯银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树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郝悦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