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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949号

马伟与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伟,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马伟,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莫明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了马伟申请执行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街二道巷及川主街卡布基诺X号楼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在马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杜 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