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钢被执行人卞园兵,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园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钢与卞园兵、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卞园兵、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