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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604号

王永钢与卞园兵、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钢,卞园兵,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钢被执行人卞园兵,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园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永钢与卞园兵、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卞园兵、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跃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