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201号
原告:孟祥英,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商河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猛,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黄智超,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孟祥英与被告王猛、黄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孟祥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祥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一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源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