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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2201号

孟祥英与王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祥英,王猛,黄智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201号

原告:孟祥英,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商河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猛,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黄智超,男,27岁,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孟祥英与被告王猛、黄智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孟祥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祥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一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源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