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3336号
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成友,董事长。
被
申请人:高迎,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杨秀然,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迎、杨秀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高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车辆或银行存款2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英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