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305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张跃义,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左翠翠,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丹阳。
被告:魏明,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告张跃义、左翠翠、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毕善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