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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2678号

周云勇与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云勇,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2678号原告周云勇。被告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勇与被告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勇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勇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闵浩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