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862号
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乔春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成龙,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牛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牛成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牛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陈 鹤
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关程程 百度搜索“”